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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生与哈尔滨龙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生,哈尔滨龙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任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奋斗街。法定代表人高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生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龙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任生赔偿款44091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75元,被执行人履行45575元,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