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罪犯赵国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国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331号罪犯赵国斌,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国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赵国斌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已交)。被告人赵国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赵国斌的定罪量刑、第三、四项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第二项对赵国斌限制减刑;认定上诉人赵国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对罪犯赵国斌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6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赵国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赵国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国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赵国斌确无故意犯罪。累计考核分为78.5分。本院认为,罪犯赵国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国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主刑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蓄芳代理审判员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