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倩与朱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朱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75号原告:王倩,女,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明光市。被告:朱向荣,女,1977年5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酒厂宿舍10幢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倩诉被告朱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向荣所有的坐落在明光市车站路92—25号的房产(面积为16.5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朱向荣所有的坐落在明光市车站路92—25号的房产(面积为16.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反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