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路霞、刘保和等与青岛安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霞,刘保和,刘兴慧,孙绍旭,刘从云,吴张菊,李顺志,刘萍萍,牛明阳,李钦明,青岛安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997号申请执行人张路霞。申请执行人刘保和。申请执行人刘兴慧。申请执行人孙绍旭。申请执行人刘从云。申请执行人吴张菊。申请执行人李顺志。申请执行人刘萍萍。申请执行人牛明阳。申请执行人李钦明。被执行人青岛安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林,企业代码证:70643875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路霞、刘保和、刘兴慧、孙绍旭、刘从云、吴张菊、李顺志、刘萍萍、牛明阳、李钦明与被执行人青岛安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09)第8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