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美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美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民初字第913号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沈忠道,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荣生,男,1962年7月7日出生,苗族,系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刘美姬,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美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荣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美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美姬于2007年8月25日在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阳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08年8月24日到期,借款月利率为10.5369‰。被告于2007年12月29日、2008年3月29日先后偿还利息885.1元、639.24元,合计偿还利息1524.34元。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5369‰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含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1524.3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信息检索单打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贷款报告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额、时间、利率、借款期限等事实。被告庭审时缺席,其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刘美姬于2007年8月25日向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设机构武阳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08年8月24日到期,月利率为10.5369‰。被告借款后仅于2007年12月29日、2008年3月29日先后偿还利息885.1元、639.24元,合计偿还利息1524.34元。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经原告催收未果,故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支付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其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逾期后至今未能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美姬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其所欠原告绥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5369‰自200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包含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524.3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家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绪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