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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永刚、王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双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男。被执行人双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某某、王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靖法执字第01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姬小波审查报告时间:2015年5月28日地点:靖边法院执行一庭审查卷宗:(2014)靖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一审卷宗。审查人:罗振林一、案件的由来原告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永刚、王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民一庭审理此案。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二期D座13层41306室。法定代表人王彩香,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震,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永刚,男,生于1979年5月8日,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五号街坊2号楼3单元101号。身份证号码152727197905080039。被告王德,男,生于1974年8月15日,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瓦房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08154616。三、案件审理情况原告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永刚、王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牛怀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方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双永刚、王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通过庭审的调查、举证、质证、认证及法庭辩论,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作出(2014)靖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1、由被告双永刚、王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担保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1.9‰计息,从2013年9月14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双永刚、王德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西安邦辰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