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239号原告:刘某。被告: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