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法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彩群与彭孝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群,彭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群(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彭孝泉(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李彩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彭孝泉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彩群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孝泉给付2015年1月至3月赡养费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彩群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彭孝泉给付2015年1月至3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世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