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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刘某。被告叶某,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