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刘某。被告叶某,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