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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裁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征与傅文清、傅作伦、陈安桂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征,傅文清,傅作伦,陈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裁字第12号案外人刘雪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7日,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何征,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4日,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郭娟,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文清,男,汉族,生于2007年6月22日,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傅作伦,男,汉族,生于1935年1月26日,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陈安桂,女,汉族,生于1934年5月4日,住成都市锦江区。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盛勇,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具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仲案字第7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何征申请执行傅文清、傅作伦、陈安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雪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止对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武成大街1号2栋2单元13楼5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雪梅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刘雪梅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雪梅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