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相旬,汪万勇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药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万勇,刘相旬,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8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万勇。委托代理人:张治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相旬。委托代理人:张治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药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正街59号。法定代表人:谭邦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启发,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万勇、刘相旬因与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医药公司(以下简称石柱县医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万勇、刘相旬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村组及村民共同以村委名义重复出租给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代表的行为都是村民的真实意愿,应认定其为“有南坪村民以土地使用权等为由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汪万勇、刘相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柱县医药公司应否按照合同约定对汪万勇、刘相旬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中,甲方石柱县医药公司与乙方汪万勇、刘相旬签订《佛手大户承包协议》中“甲方的职责”第六条约定:“如果有南坪村民以土地使用权为由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损失后再向村民追偿”。石柱县西沱镇南坪村铜梁组将土地重复租赁给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导致汪万勇、刘相旬的20亩佛手损失,侵权人并非石柱县医药公司和南坪村民。石柱县西沱镇南坪村铜梁组将已经出租给石柱县医药公司的土地重复出租给重庆金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只能证明村委会、村民小组对该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存在争议,并不能适用石柱县医药公司与汪万勇、刘相旬的协议直接由石柱县医药公司承担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汪万勇、刘相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万勇、刘相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