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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与西安某某公司、吴某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某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0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吗。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呼某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呼某某,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北京某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与吴某某、西安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西安某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吴某某明确表示已停止侵害北京公司第某某号、第某某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对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第某某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明确表示已停止侵害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公司第某某号、第某某号、第某某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对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第某某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被执行人吴某某、西安某某公司并委托其代理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转款人民币某某元,扣除执行费某某元,余款某某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公司、西安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至此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傲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