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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明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395号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岩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亚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明松,房产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找不到被告王明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存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曦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