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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国君与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君,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君,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绿波小区40号楼。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繁荣村。法定代表人赵双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赵双涛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6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后,符合重新执行条件的,可另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