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50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超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