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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甲,男,回族,被执行人丁某乙,女,回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丁某甲返还申请执行人丁某乙黄金首饰80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丁某乙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吴忠市利通区,本院依法将本案件移送至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34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