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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国海与王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海,王有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410号原告:徐国海。被告:王有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海诉被告王有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徐国海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徐国海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解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