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黎某与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黎某,居民。被告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是其自由处分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仲盛审 判 员  叶昌谋代理审判员  朱慧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炳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