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黎某与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黎某,居民。被告邱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是其自由处分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仲盛审 判 员 叶昌谋代理审判员 朱慧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炳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