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久芬与潘茂兴、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久芬,潘茂兴,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刘久芬,女,1964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潘茂兴,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久芬与被执行人潘茂兴、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潘茂兴、陈丽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潘茂兴所有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萍所有的房产,但上述房产难以在执限内执行完毕。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潘茂兴、陈丽萍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