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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执一字第51-6、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福山信用社与文登市金洋乳品有限公司、文登华丽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福山信用社,文登市金洋乳品有限公司,文登华丽纺织有限公司,文登市金洋饮料有限公司,文登市金洋乳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执一字第51-6、52-6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福山信用社。被执行人文登市金洋乳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登华丽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登市金洋饮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文登市金洋乳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威商初字第17、1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第三人文登市金洋乳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文登市金洋乳品有限公司财产混同。本院依法查封第三人文登市金洋乳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三宗(文国用(2004)第040013号,面积1950平方米;文国用(2001)第11001号,面积4200平方米;文国用(2000)第110001号,面积528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文登市金洋乳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第三人文登市金洋乳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三宗(文国用(2004)第040013号,面积1950平方米;文国用(2001)第11001号,面积4200平方米;文国用(2000)第110001号,面积52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