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姜某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监护权纠纷原告诉称,原告宋某某与姜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出具(2010)胶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婚生女姜某甲由姜某某抚养。姜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病故,现原告宋某某为姜某甲的法定监护人,为便于姜某甲的成长与生活,现原告请求确认姜某甲由其抚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