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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桐乡市云涛裘皮制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云涛裘皮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05号原告:桐乡市云涛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亚平。委托代理人:郁洪富。被告: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红良。原告桐乡市云涛裘皮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候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云涛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3元,由原告桐乡市云涛裘皮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新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