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欣与徐州晋隆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徐州某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00228号申请人郭某。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徐州某某煤炭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郭某处与徐州某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晋市劳仲裁字(2014)第10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2015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晋市劳仲裁字(2014)第10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