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647号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海辉,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委托代理人辛守玉,山东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抚养费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