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258号原告:马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