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朱XX、赵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朱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被执行人朱XX,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被执行人赵XX,女,198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被执行人朱XX,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清水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朱XX、赵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4708号民事判决书,(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4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朱XX、赵XX、朱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高XX偿还57000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0‰,利息从2012年12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高XX已偿还的39.8万元和4.5万元本金分别所生利息51740元、20250元。共计7199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49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朱XX、赵XX、朱XX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XX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高XX如发现被执行人朱XX、赵XX、朱XX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在再次立案后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4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