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打架于2011年5月24日被济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冬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济南市济钢东门东侧的办公室内容留徐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毒品由李某某提供。2、2014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聚贤阁旅馆开房后,容留徐某某、苏某某吸食毒品,毒品由李某某提供。3、2014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金达莱旅馆开房后,容留徐某某、苏某某吸食毒品,毒品由李某某提供。4、2014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金达莱旅馆开房后,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毒品由李某某提供。5、2014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金达莱旅馆开房后,容留李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毒品由李某某提供。6、2014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华滨环联酒店开房后,容留李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毒品由李某某提供。2015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一份,章丘市公安局高官寨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说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出具的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住宿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办公室或去旅馆开房,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礼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