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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央龙与徐经忠、徐经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央龙,徐经忠,徐经虎,杨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535号原告:王央龙,被告:徐经忠。被告:徐经虎。被告:杨明芳。原告王央龙与被告徐经忠、徐经虎、杨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央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央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央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