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央龙与徐经忠、徐经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央龙,徐经忠,徐经虎,杨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535号原告:王央龙,被告:徐经忠。被告:徐经虎。被告:杨明芳。原告王央龙与被告徐经忠、徐经虎、杨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央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央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央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