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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武尧文、赵彩建、张辉卿与毛云生、毛作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尧文,赵彩建,张辉卿,毛云生,毛作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武尧文,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申请人:赵彩建,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申请人:张辉卿,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毛云生,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毛作琳,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武尧文、赵彩建、张辉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毛云生、毛作琳在郎溪天维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云生、毛作琳在郎溪天维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