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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张万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唐永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万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万鑫(2015)凉民初字第9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万鑫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张万鑫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吉峰农机有限公司货款728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 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