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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裘发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裘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13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法定代表人:费强。被执行人裘发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证经字第1092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浙杭证执字第26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人民币47093.2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裘发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699.2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寿翔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