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汪昌学与马虎、习少康、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昌学,马虎,习少康,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平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汪昌学,女,平利县人。委托代理人康纪春,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焦荣祥,男,平利县人,系汪昌学之子。被告马虎,男,咸阳市人。被告习少康,男,陕西省乾县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蔺志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富强,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昌学与被告马虎、被告习少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康纪春、焦荣祥、被告马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习少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昌学诉称,2015年2月5日,被告马虎驾驶陕DTH0**号普通小型轿车,沿平利县新正街自东往西行驶,10时20分,当车辆行至平利县医院交叉路口时,发生将行人汪昌学撞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5年(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马虎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汪昌学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汪昌学受伤后被送往平利县医院治疗,住院67天,支付医疗费12014.81元。2015年5月19日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8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汪昌学为十级伤残。被告马虎驾驶陕DTH0**号普通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原告医疗费12014.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0元(67天×30元/天)、护理费8967.28元(67天×133.84元/天)、营养费2180元、误工费10200元(102天×100元/天)、伤残赔偿金8725.2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7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47075.29元;2、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虎辩称,对事故没有异议,其垫付的费用如果超出赔偿范围,原告应该予以返还。被告习少康未提出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2、本案的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3、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马虎驾驶陕DTH0**号普通小型轿车,沿平利县新正街自东往西行驶,10时20分,当车辆行至平利县医院交叉路口时,发生将行人汪昌学撞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2月9日经平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5年(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虎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汪昌学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汪昌学受伤后被送往平利县医院治疗,住院67天,支付医疗费12014.81元,其中马虎垫付5500元。经诊断:右内踝骨折。2015年5月19日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8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汪昌学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840元。另查明,被告马虎具有驾驶C1车型的驾驶资格,陕DTH0**号普通小型轿车系C1型车辆。被告马虎驾驶的陕DTH0**号普通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8月6日0时起至2015年8月5日24时止,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马虎驾驶的陕DTH0**号普通小型轿车系被告习少康所有,事发时是被告马虎向被告习少康借用。以上事实有平利县交警大队2015年(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利县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住院一日清单、医疗费票据、安康市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东关社区居委会证明等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汪昌学提供的平利县交警大队2015年(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虎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汪昌学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汪昌学身体遭受的损害系该起交通事故所致,其主张由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虎驾驶的陕DTH0**号普通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汪昌学住院67天,其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7天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汪昌学主张交通费78元,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鉴定打印费6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标准,依据2014年陕西省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853元(2014年未公布),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4366元。2014年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是17546元。原告汪昌学为十级伤残,起诉时主张其伤残赔偿金为8725.20元,庭审中原告提出8725.20元是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的,变更为26802.60元,原告汪昌学为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原告定残时69周岁,残疾赔偿金为26802.60元{24366元×[20年-(69岁-60岁)]×10%},该项主张符合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汪昌学主张误工费按102天计算,每天100元,原告汪昌学已逾退休年龄,其提交的平利县城关镇东关社区居委会证明,仅能证实原告汪昌学卖菜帮助家庭生活,但不能反映原告的收入状况,不能达到证明因伤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目的,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酌定为3060元(102天×30元/天)。原告主张营养费2180元,被告保险公司及马虎均同意按住院天数每天20元计算,故营养费计算为1340元(67天×20元/天)。原告因交通事故虽构成十级伤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马虎具有驾驶陕DTH0**号普通小型轿车的资格,其借用被告习少康的车辆,被告习少康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故被告习少康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汪昌学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12014.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0元(67天×30元/天)、护理费8967.28元(67天×133.84元/天)、营养费1340元(67天×20元/天)、误工费3060元(102天×30元/天)、伤残赔偿金26802.60元{24366元×[20年-(69岁-60岁)]×10%}、鉴定费840元、交通费78元,合计55112.69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汪昌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8967.28元(67天×133.84元/天)、误工费3060元(102天×30元/天)、伤残赔偿金26802.60元{24366元×[20年-(69岁-60岁)]×10%}、交通费78元,共计48907.88元;二、下余6204.81元由被告马虎赔偿给原告汪昌学,扣减被告马虎垫付的5500元,被告马虎还应赔偿原告汪昌学704.81元;以上一、二、三项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汪昌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9元,由被告马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莉审 判 员 印 玲人民陪审员 蔡孝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