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严政华、陆艳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严政华,陆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105-1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严政华,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艳萍,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严政华、陆艳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仙桃华璞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严政华、陆艳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2万元及诉讼费5312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