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陆军与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陆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奎,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军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宏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