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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国才与王晓光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步青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