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国才与王晓光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步青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