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伟与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691-1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张大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3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应对该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33账户上的存款2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