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曹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422号原告谢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曹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