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其中与被告荆门市掇刀石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中,荆门市掇刀石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陈其中,男,汉族,荆门市人,农民,住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被告荆门市掇刀石中学,住所地掇刀区关公大道西路。法定代表人杨清,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中与被告荆门市掇刀石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凌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