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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34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宝芳与肖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宝芳,肖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4436号原告安宝芳,女,1979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震,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原告安宝芳与被告肖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安宝芳经本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