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白鹤工业园区长征电控办公大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74745187-0。法定代表人叶金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某,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一鸣,男,土家族,1987年2月出生,系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巴王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8917-4。法定代表人李宗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红伟,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3元,减半收取1571.5元,由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