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徐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红旗北路96号。负责人:王庭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开发,系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长江商贸城1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路99号。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徐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申请停运损失鉴定,2015年4月6日安徽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许安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陈开发,被告徐国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蔡向华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3月12日9时26分许,被告徐国雇佣蔡向华驾驶皖M×××××号重型自卸车,沿国道104线由十二里半往汊河镇方向行驶至1084KM+150M处,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迎面驾来的张奋战驾驶的皖E×××××号大客车相撞,致张奋战及同车乘员杨俊梅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蔡向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奋战等人无责任。经查明,皖M×××××号重型自卸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徐国。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处投保一份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等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1800元、拖车费1500元、修车费47960元(保险公司已定损确认)、鉴定费4000元、停运损失19019元计74279元。现原告的损失未达到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4279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其他被告承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事故的事实及责任的划分;3、侵权方驾驶员蔡向华的驾驶证、行驶证、保单,拟证明蔡向华具有合法的运输资格。4,被告徐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徐国的身份信息,且其为实际车主;5、商业险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拟证明事故车辆投保情况;6、车辆损失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车辆损失程度;7、原告车损修理费,拟证明原告车辆损失产生的实际修理费用;8、评估报告一份,拟证明皖E×××××号大客车车辆停运损失19019元及鉴定费4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原件,否则公司不赔偿责任;第三者商业险、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此事故鉴定费、诉讼费、车辆停运损失间接费用;原告诉请中车损47960元与我公司定损不符合,应按定损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保险条款,拟证明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2、投保单复印件,拟证明保险公司对责任免责条款以及其他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及被保险人应遵循保险义务。徐国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责任划分无异议。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买了交强险以及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险,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徐国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9时26分许,被告徐国雇佣蔡向华驾驶皖M×××××号重型自卸车,沿国道104线由十二里半往汊河镇方向行驶至1084KM+150M处,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迎面驾来的张奋战驾驶的皖E×××××号大客车相撞,致张奋战及同车乘员杨俊梅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蔡向华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奋战等人无责任。皖M×××××号重型自卸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徐国。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等险种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1800元、拖车费1500元。皖E×××××号大客车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该车损失为47960元(未扣残值960元)。安徽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皖E×××××号大客车停运损失作出评估意见,评估该车停运损失为19019元,用去鉴定费4000元。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其有权起诉要求相关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被告徐国雇佣的驾驶员蔡向华驾驶驾车不慎所致,本次事故蔡向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奋战等人无责任无事故责任,皖M×××××号重型自卸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等险种,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应当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该起事故第三者中尚可能有财产损失,故交强险中的2000元财产限额本案中予以预留。又因皖E×××××号大客车的停运损失19019元及为鉴定停运损失的鉴定费4000元属于间接损失,该费用应当依约定由被告徐国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担,故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不赔偿这一块损失的抗辩理由予以采信。对原告的损失,依法确认如下:施救费1800元、拖车费1500元、皖E×××××号大客车修理损失为47000元(已经扣残值960元)、停运损失为19019元、鉴定费4000元,前述合计7331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300元,由被告徐国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承担23019元。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给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300元;二、被告徐国及被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给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3019元;三、驳回原告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657元,减半收取计82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徐国及被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32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