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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周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周长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81号原告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兵,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长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谢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