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新安县曹村乡岸上村民委员会与洛阳双瑞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曹村乡岸上村民委员会,洛阳双瑞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号原告:新安县曹村乡岸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玉良,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东阳,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学亮,村支部书记。被告:洛阳双瑞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双湘路。法定代表人:匡蒙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宏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县曹村乡岸上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洛阳双瑞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安县曹村乡岸上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安县曹村乡岸上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新安县曹村乡岸上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审 判 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