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淑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金华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潮。委托代理人陈陈。被告施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