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37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北京京宏欣瑞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品创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37816号申请人北京尔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宋立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易品创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尔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品创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存款三十六万二千四百三十四元零八分。申请人北京尔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尔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文霞名下位于xxx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易品创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xxx内存款三十六万二千四百三十四元零八分。申请人北京尔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