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丁美玲、王秀芬、陈伟与宾县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美玲,王秀芬,陈伟,宾县电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丁美玲,住宾县。申请执行人王秀芬。申请执行人陈伟,住宾县。被执行人宾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周立祥,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美玲、王秀芬、陈伟与被执行人宾县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宾县电业局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68143.50元,案件受理费2462元,执行费2450元,合计173055.5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2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