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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万磊与魏长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万磊,魏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方万磊,男,1978年7月12日生,回族。被执行人魏长青,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万磊与被执行人魏长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万磊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鹤城证执字第7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仲海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建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