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古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65号原告古某某,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李某,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古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古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