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4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316号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戴家星。委托代理人:钱东岳。委托代理人:张显亮。被告: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骏。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东岳、张显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称:原、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被告支付原告相应货款,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原告向被告发送货物,货款共计534157.97元,且原告向被告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今日,被告仍有403906.46元未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403906.46元。被告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进行气动元件买卖交易,合同对货物价款、交货方式及地点、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约定,结算方式为票到付款。2014年7月29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签章确认:双方交易含税总额为534157.97元,被告已付30251.51元,尚欠原告503906.46元。尔后,被告又支付了10万元,现尚欠原告403906.46元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诸本院。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客户对账单》《购销合同》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主要证明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经过,予以采信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依现有证据,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就买卖气动元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且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双方对账确认欠付货款后,仍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亚德客(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货款403906.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59元,减半收取3679.5元,保全费2540元,合计6219.5元,由被告长沙正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