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雷传洁与翟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传洁,翟东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726-1号原告:雷传洁,农民。被告:翟东军,农民。原告雷传洁诉被告翟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翟东军驾驶的无牌三轮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翟东军驾驶的无牌三轮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来山 微信公众号“”